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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土地合併 牽動土增稅優惠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土地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以該自用住宅坐落的基地為要件,土地合併後出售,如有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分割土地時因為分割前的土地與分割後的土地,可能會發生土地價格的增減,如果分割土地後,土地的價值產生變動或增加,便可能產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義務。

稅務局官員說明,自用住宅基地號的認定,原則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記載的基地地號為準,地號土地如有「合併」註記,需合併日在房屋建築完成日之前,才可認定整宗土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參與合併的土地原本不是自用住宅基地,而是在房屋建築完成後才辦理合併,因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則部分面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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