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a000a3fa83a439437bb4ab30a1e1d

【台灣法律】停發許可證給台化挨告!法院採環署認定 判彰縣府國賠4億7千多萬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真是大水沖倒龍王廟,彰化縣政府在2016年停發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給台化公司,台化興訟控告縣政府造成生產線停工無法營運,依國家賠償法索賠11.4億元,彰化地方法院引用行政院環保署明確認定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均為違反行政處分,今判決縣政府應賠償台化4億7704萬多元,本案兩造可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彰化地院合議庭審理後,今作成判決,指出,彰化縣政2011年12月30日核發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2016年6月14日申請展延,都被駁回,台化在操作許可證到期的當天子夜起停爐,事後提起訴願。

彰化縣政府2016年9月29日駁回台化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使用期限,台化提起訴願後,環境保護署在2017年3月10日以訴願決定撤銷縣政府行政處分,彰化縣政府2017年6月22日第二次駁回展延申請,化台提起訴願,又遭環保署在同年11月24日以訴願決定撤銷縣政府行政處分。彰化縣政府二次駁回展延申請的處分,均經環保署明確認定為違法的行政處分,使得台化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損害。彰化縣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造成台化損害,經送請兩造合意的鑑定單位鑑定後,合計為4億7,704萬6416元,其中包含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及台化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的損害4億2,182萬6,275元,所以台化請求彰化縣政府給付4億7,704萬6,416元及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繕本送達翌日,即自2018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化同時控告彰化縣環保局違法行政,彰化地院承審法官認認,審查、核發許可證的主管機關是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為彰化縣政府轄下所屬機關,代表彰化縣政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環保局的權利義務應歸屬彰化縣政府,台化向彰化縣環保局請求國家賠償,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