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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網路空間「含沙射影」是否侵權?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辛某、李某均是「快手」平臺上的主播。案涉爭議發生前後,辛某、李某在該平臺上分別有1400餘萬和450餘萬粉絲。

李某在「快手」平臺上對某主播的主播專場內容進行評價,認為該主播行為不當。李某在直播中以「倉鼠」代稱該主播,提及了「刷禮物捧主播」事件、「賣路虎車追求某雪」事件和「與『二嫂』網路爭吵」事件,還在評價過程中使用了污言穢語。直播期間的觀看人數為1.4萬人至1.6萬人不等。2019年4月17日,案外人在微博轉發該段直播的錄影。該微博內容又被多人轉發,引發300餘人的回覆和點贊,有部分使用者贊同李某的評價及使用代稱的行為。直播觀眾、微博用戶通過彈屏、回覆的方式,討論李某評價的物件,有部分使用者指出評價物件為辛某。

辛某認為,李某在直播中以「倉鼠」這一貶損外號指代自己,並用污言穢語對自己進行攻擊,引起大量觀眾觀看、點贊,對其社會評價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侵害了其名譽權。因此,辛某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李某在「快手」平臺直播中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公證費和律師費等費用2萬元。

李某表示,視頻未將「倉鼠」與辛某進行關聯,係微博用戶轉發時將兩者進行關聯。直播內容也未對辛某造成惡劣的社會、網路影響,亦未產生經濟損失。

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指向特定人的方式並不限於直接表明其姓名,還可以別名、化名甚至通過描述特定事件等方式指向他人,使受眾合理地理解其內容是指向某位原特定人。本案中,直播觀眾、微博使用者均已根據直播內容,將「倉鼠」理解為辛某,並針對性地進行解釋、闢謠。據此,可以認定李某評論的物件指向辛某。李某在直播行為中,使用「倉鼠」代指辛某,卻未能合理解釋原因,故辛某主張李某使用貶損性外號貶低其人格,法院予以採納。李某多次使用污言穢語,貶低辛某人格意圖明顯,故辛某主張李某使用攻擊性詞語貶低其人格,法院亦予以採納。李某的直播過程約有1.5萬人觀看,並引起觀眾的評議及對李某的附和,可以認定造成了一定惡劣影響。李某的帳號有數百萬粉絲關注,其應當知道自己的直播行為可能會帶來的社會影響。

綜上所述,李某使用「倉鼠」代指辛某並使用污言穢語評價辛某,構成對辛某名譽權的侵害。廣州互聯網法院於2020年1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人李某在「快手」平臺的直播中,向辛某賠禮道歉,為辛某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辛某經濟損失2萬元人民幣。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8月20日,廣州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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