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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故意違反FBAR的處罰上限為帳戶總金額的50%

【浩富譯讀】

引文:

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7月13日的時候裁定,根據31 U.S.C.修訂的第5321條,未能提交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FBAR)的最高罰款為賬戶總餘額的50%。根據該主張,在2008年有一名現已去世的個人故意不申報兩個外國銀行賬戶的FBAR後,美國國稅局評估了一項「故意罰款」,金額為賬戶總餘額的50%(約420萬美元)。該人沒有支付罰款就去世了,美國政府對其遺產的共同執行人(被告)提起訴訟。

1987年的一項法規將故意違規的罰款限制為每個賬戶100,000美元,但2004年的法規修正案將故意違規的最高罰款提高到100,000美元或違規時賬戶總餘額的50%,以較高者為準。被告辯稱,應適用1987年100,000美元的罰款上限。地區法院為政府作出簡易判決指出,儘管有2004年的修正案,但財政部並未修改1987年法規,因此「現在FBAR不一致的處罰規定」,仍在《聯邦法規》裡。

在一次上訴中,大多數同意地區法院的意見,認為2004年的法規已經修改了處罰規定:「有鑑於國會在2004年提高了對此類違規行為的最高處罰,是在被『財政部長』告知可能多達80萬名需要申報FBAR的人不合規之後,所以取消法定增加的處罰金額,顯然沒『實現』國會鼓勵大家遵守FBAR要求的目標。」第二巡迴法院還駁回了被告的論點,即「從寬原則要求法院在判決刑事法規中的禁令和處罰時,若法規有不明確之處時,應該要站在對被告有利的一方來解決任何的歧義」,並指出:「對於國會在2004年規約中增加處罰的意圖,這裡沒有含糊不清或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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