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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生活法律/交通罰單若符緊急避難 可撤銷

作者:林大鈞(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收到罰單,可別傻傻繳錢,如有正當理由,符合「緊急避難」等原則,或許有望撤銷罰單。之前就有因父親生病而超速、閃避來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挨罰,後來成功撤銷罰單;但理由也別太扯,有車主開車時速飆到137公里,理由是貓咪生重病,請求撤單被法官打槍。

律師黃瑋如表示,違反行政罰法的行為,如果是基於特定「阻卻違法事由」,實務上是可能減輕或免除處罰,而「緊急避難」就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其中一項。

新北一名男子數年前開車行經宜蘭新澳隧道,超速61公里被開單。他提告主張父親患有「黃昏症候群」,進入隧道後因光線變化病發,情緒躁動不安還攻擊人,只好加速駛離隧道,最後獲判免罰。北市有駕駛人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開單,他主張巷口突然有車駛出,為避免碰撞緊急閃避才沒打,也獲撤單。

行政罰法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黃瑋如表示,民眾所主張的緊急避難,是否符合「緊急危難」及「不得已」要件,因個案情況不同,法官審酌結果也會不同。

新北有名男子去年9月開車在北市建國高架飆到137公里,理由是家裡貓咪生重病,希望法官網開一面,但法官認為救貓還有其他更安全的方法,最後判他敗訴。黃瑋如指出,從救貓個案,法官認為寵物的生命「顯然優越」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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