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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司法院修法承認跨國同婚 中國籍伴侶不適用

作者:林大鈞(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法院今天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兩岸同婚部分,因涉兩岸條例,不在這次範圍內。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民國108年5月間通過後,同志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因此一對同性伴侶中若有一方的國家不允許同性婚姻,便不得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第189次院會今天通過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也可以得成立婚姻關係。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涉民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定之;形式要件仍維持現行法之規定,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

司法院表示,待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所締結的婚姻,在台灣將被承認

不過,若同性伴侶對象是中國人士,因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在這次修法處理範圍。但是香港及澳門屬於類推涉外案件,仍適用修法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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