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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拍黑松懷舊看板成書!再告雜貨店侵權敗訴

作者:楊德一(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彰化鹿港有一家懷舊雜貨店,自己去印製包括維他露、黑松沙士等圖樣,做成商店廣告看板,但遭到一名也翻拍黑松商標圖片的作者提告,說對方違反著作權,向店家求償16萬元,對此彰化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攝影師也是翻拍別人商標,本身的原創性不足,因此就算要提告違反著作權,也應該是黑松或維他露公司等等提告,最後判原告敗訴!

彰化地院庭長紀佳良:「如果沒有顯現作者的創意,去拍攝吉利果看板,那這張照片,依然是原來的圖形著作,而不是一張攝影著作,因此不能認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所以判決被告無罪。」

律師說,一般註冊的商標,專用期限為20年,時間到了也還能再申請展延,黑松公司表示,如果未經同意與授權,就是不能能做成商品販賣,否則踩了紅線,還是有可能遭商標權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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