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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藥華醫藥將對AOP仲裁案 向法蘭克福法院提撤銷仲裁判

作者:楊德一(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藥華醫藥(6446)今(29)日公告,與AOP公司間仲裁案,董事會決議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藥華醫藥表示,公司於今年10月21日接獲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之仲裁判斷,董事會決議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藥華醫藥指出,公司取得仲裁判斷後,依專業律師研究並提出建議,本件仲裁判斷存在重大錯誤及程序瑕疵,本公司應可據此向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起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訴。按國際仲裁案通例,依德國民事訴訟法1059條,仲裁判斷若有嚴重瑕疵,當事方得於收到仲裁判斷後三個月內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藥華醫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向德國法蘭克福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依據德國法律規定,撤訴程序共須時3至3.5年。

此外,藥華醫藥也說明,外國仲裁判斷之執行,依照我國仲裁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經過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不服法院裁定則得申請抗告、再抗告。

我國法院承認外國仲裁判斷的裁定流程大致如下:法院收到訴狀聲請裁定再行分案,由審判長審理後裁定。案件流程耗時多久端視案件複雜情況,由審判長掌控。

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但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的必要情形,可能因以下三要件:再審之訴、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裁定債權人提供擔保,亦屬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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