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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Uber不服被公路局罰2千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判勝訴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台灣Uber(台灣宇博數位服務)2013年在台上路,認定自己提供科技服務,但交通部不同意Uber作為運輸業者,並以Uber執意營運、開放媒合載客,多次挨罰。Uber在直轄市經營的車輛,共被公路總局開出215張罰單,總額約2,000萬元,Uber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18)日判Uber勝訴確定,撤銷罰單。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指出,Uber並非免繳罰金,而是公路總局應將案件移給具有裁罰權的台北市政府處理,依照「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原處分被撤銷而需要另為裁處的話,從撤銷當日起3年內均可裁罰。

Uber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表示自2019年起在政府輔導之下轉型營運模式,和多元化計程車車隊合作,提供 Uber科技系統,持續致力於透過科技與創新,服務乘客、職業駕駛和多元化計程車隊與租賃業合作夥伴。

Uber指出,去年起配合中央、地方政府及交通主管機關的輔導,以Uber網際網路系統科技協助推動「多元化計程車」營運,攜手車隊,包含QTaxi、中華正大車隊、台中中華衛星大車隊、皇冠大車隊計程車、大慶大車隊,以及新加入的中天車隊,協同租賃車業者,擴大服務版圖至全台八大城市,包含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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