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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試用期不得無理由開除 勞動部破除三大迷思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剛進入職場,許多新鮮人在到職時,可能會碰到公司有試用期的規定,藉以讓求職者與企業互相磨合及評斷是否能勝任此工作。勞動部提醒,不論公司有沒有規定試用期,勞工只要一到職,包括工資、勞保勞退等雇主應負擔費用、資遣費等規定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千萬不要忽視應有的權益。

試用期的三大迷思,第一就是「雇主是否不需要理由可以直接開除」。勞動部表示,如果試用期滿後認為勞方無法勝任工作,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資遣,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逼迫員工「自動離職」。

第二,就是「不用付勞健保、加班費」。勞動部指出,試用期的員工與正式員工一樣,受勞基法的各項規範保障,包括勞健保、基本工資、一例一休,以及婚假、喪假、病假等休假。

第三則是「解雇不用給資遣費」。勞動部表示,如已確定要解雇試用期員工,雇主須依照規定發放資遣費,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未滿一年照比例計算。所以若是以月薪3.6萬元計算,試用期三個月屆滿後資遣應支付4500元的資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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