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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浩富解析:

企業在經營應特別注意相關憑證的保存,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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