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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股東無償提供房屋予公司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所有臺北市信義區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經該局查得係供乙公司作營業使用,乃按當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25萬餘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為乙公司股東,系爭房屋係無償提供予自己經營之乙公司作營業使用,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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