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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明確了!服務貿易對外付匯並不要求以完稅為前提

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引文: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396號建議的答覆


您提出的關於付匯代扣代繳所得稅源扣繳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明確委託支付情況下扣繳義務人以及一項事宜一次付稅的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支付人自行委託代理人或指定其他協力廠商代為支付相關款項,或者因擔保合同或法律規定等原因由協力廠商保證人或擔保人支付相關款項的,仍由委託人、指定人或被保證人、被擔保人承擔扣繳義務。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同一筆應稅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進行稅款扣繳,稅務機關不得重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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