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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營業人以不實出口冒退營業稅 除補徵退稅款外尚涉及刑事責任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營業人無外銷事實,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再以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並向稽徵機關詐領退回該進項稅額,除追補冒退之營業稅額外,其代表人恐有觸犯刑法之嫌。

臺北國稅局指出,營業稅「零」稅率適用範圍,多僅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因所適用之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有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始得申報,如有溢付,依同法第39條規定退還。倘無交易事實、製作不實之進銷項憑證冒退營業稅,恐涉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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