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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資金須在與業務有關的範圍內做合理運用,若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雖有收取利息但約定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形均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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