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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名模條款」服裝費等支出 扣除額擇高認定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所得稅法「名模條款」子法出爐,財政部昨天預告草案,明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支出的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明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適用。

立法院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廿四條、一二六條修正案,俗稱名模條款,明年報稅時,納稅人薪資所得除了可採定額廿萬元減除,也可提出舉證採核實減除,可減除項目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各項可列報金額都以薪資收入百分之三為限。

財政部昨天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將三項支出能否認列的標準訂得更清楚。值得注意的是,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如果所得人三項核實扣除支出合計未滿廿萬元,國稅局會主動改採廿萬元定額扣除,也就是說,核實扣除、定額扣除兩個選擇中,將會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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