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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地震受災戶應於30日內申報受災資料需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供勘查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日前表示,由於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凌晨宜蘭發生強震,造成臺灣部分地區發生損害,受災民眾申辦災害損失時,應先拍照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指出,有關所得稅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的扣除,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則可免報該局派員勘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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