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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機車陷吃人坑洞後座友人摔死 屏東縣府國賠186萬確定

作者:楊承翰(資深法律顧問)



浩富解析:

若是人民與人民間之侵權行為,可以透過民法、民事訴訟法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救濟,但當國家機關為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時,就要透過國家賠償法來尋求救濟。而國家賠償之態樣,大別為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及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兩大類,本案即為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首先,必須要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像是道路、橋梁、公立學校等,其次,必須要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且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像是施工時即存在瑕疵或是建造後未妥善養護,因而不具有應具備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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