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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浩富解析:

本(107)年底適逢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個人如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惟應注意政治獻金法中有關個人列舉扣除額相關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1.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 對擬參選人捐贈的期間,必須依照政治獻金法第1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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