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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列入遺產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所謂「特定人」包含被繼承人的配偶,和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在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或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上述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可能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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