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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大陸所得須併入綜所稅

財部表示,民眾5月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是依稽徵機關所提供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申報,且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屬稽徵機關可得掌握的所得,應在結算申報期,提供納稅人查調,避免納稅人疏漏受罰。但該局以大陸地區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有該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乃駁回其復查申請並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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