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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財團法人股利所得 要繳稅

財政部近日核釋,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收入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中減除規定部分,自今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換句話說,財團法人等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再是免稅收入。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符合要件的財團法人等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扣除後,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在1995年的台財稅第841653319號函說明,財團法人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如有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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