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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8年1月8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以下稱《通知》)。爲配合《通知》執行,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號,以下稱《公告》)。現就執行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以下稱「暫不徵稅」)政策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如何認定被投資企業是否從事與鼓勵類專案相關的經營活動?

按照《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作爲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徵稅政策的條件之一,被投資企業要在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鼓勵類專案範圍的經營活動,鼓勵類專案範圍包括《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所列的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2017年修訂)》所列的目錄。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符合鼓勵類專案範圍的經營活動包括與鼓勵類專案相關的一項或多項經濟活動,相關經濟活動包括生産産品或提供服務、研發活動、投資建設工程或購置機器設備和其他經營活動。凡被投資企業在境外投資者投資期限內至少開展了一項《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所列舉經營活動的,即可以被認爲符合《通知》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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