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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與人妻開房間「和解」法院不予核定仍要賠百萬

台中市蔡姓男子與已婚之婦楊女「開房間」,被楊女的丈夫林男逮到,雙方於霧峰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蔡男願意賠償100萬元,換取林男「不追究」。不料,台中地院卻以和解書沒有載明「不追究」的範圍,是民事或刑事,而「不予核定」,林男進一步控告蔡男,聲明履行100萬元的賠償內容,蔡男辯稱法院「不予核定」,代表和解無效,不過,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和解書屬於民法上的契約,法院「不予核定」仍屬有效,判決蔡男應給付10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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