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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最低稅負制 海外所得最易混淆

最低稅負制主要是針對免稅所得加徵補充性稅捐,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基本稅額要和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比較,綜合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繳納綜合所得稅額;基本稅額高於綜合所得稅額,則繳納基本稅額。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甚至不用繳稅的企業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的稅額,2006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使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列入最低稅負的4項所得包括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及非現金的捐贈扣除額。上述4類免稅所得加上綜合所得淨額就是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減去670萬元扣除額再乘以20%,就是基本稅額。若納稅人屬我國居住者,有列入最低稅負的4項所得,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綜合所得額,就要申報最低稅負,並依「基本稅額」繳稅。反之,就不用申報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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