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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事務】最高院再審稅款追徵期限適用爭議糾紛案

甲公司成立於2005年,註冊地為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經營範圍為:瀝青、混凝土等建築材料生產銷售、建築設施租賃等。

清遠市地稅局於2011年4月25日向甲公司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和《調取帳簿資料通知書》,對甲公司2006年度至2010年度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認為甲公司存在少繳稅款的行為,遂於2014年9月1日對甲公司作出請地稅[2014]2號《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甲公司經營運動城少繳營業稅費、轉讓物業少繳營業稅費及土地增值稅、承建市政工程收入少繳營業稅費、2006年至2010年少繳企業所得稅。

除經營運動城少繳營業稅費外,甲公司不服[2014]2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其他處理,決定向廣東省地稅局申請行政覆議,廣東省地稅局於2014年12月19日作出粵地稅行複[2014]5號《行政覆議決定書》,覆議維持。甲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撤銷清遠市地稅局作出的相關稅務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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