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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減資必須是彌補虧損,投資公司才能列報投資損失

公司辦理減資之原因,將會影響投資公司能否認列投資損失。減資原因若為彌補虧損者,投資公司可認列投資損失,現金減資者,投資公司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的主要原因有下列兩種:

一、減資彌補虧損

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虧損,以藉由註銷股本,消除累積虧損,提升每股淨值,遇此情形,投資公司只要提出被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文件,就可認列投資損失;另外,投資公司還可將之前所獲配減資公司之股票股利,以面額計入實際投資成本中,乘以減資比例後,一併計算列報投資損失。

二、現金減資

公司會採用現金減資,通常係因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資金充裕,已超過其所需範圍,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發還現金給股東;因此,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未發生投資損失,故投資公司不能列報投資損失,而是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註記股數減少,並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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