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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大陸對於台灣公司簽章效力的認定

得益於「引進來」政策,有諸多臺灣公司進入中國內地貿易或投資。自然而言,臺灣公司需要在內地簽訂合同以及從事其他交易活動。

根據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因此,當臺灣公司在內地簽訂合同並產生糾紛,在部分司法案例中,有些臺灣公司會引用其冊地法律規定,抗辯否認其合同簽章行為效力,理由一般是不符合臺灣當地法律有關公司對外行為意思表示的規則。

根據臺灣地區法律規定,有關簽名與蓋章之法律規定與效力規則,與大陸民法規定基本相同,即在簽訂法律檔時,簽名或蓋章均可,由行為人自行決定。對於公司對外法律行為,臺灣地區更注重使用公司印章,印章使用頻率甚高,在辦理政府事務與銀行業務時更是必備,故使用公司印章是臺灣公司簽訂合同之主要方式。

另,臺灣公司印章通常包括大章與小章。大章即為公司公章,刻有公司登記名稱全稱,外觀通常為正方形,字體多為標楷體,因印章體積較大,故俗稱大章。公司小章,亦稱負責人章,代表公司負責人身份,印文即為公司負責人姓名,外觀通常也為正方形,與公司大章風格相同。通常同時使用大章與小章,以證明檔效力,以示慎重。

在臺灣地區,公司大小章屬於公司登記事項表記載事項之一,即辦理公司註冊登記時,登記申請檔需留有公司大章與小章樣式。若需核對印章,利害關係人可向臺灣地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要求查閱公司登記資料。此外,若公司印章有變更(例如名稱變更、負責人變更、印章丟失),公司需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申請書蓋具新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印鑒對照表(或遺失切結書)及登記表,申請辦理公司(或負責人)印鑒變更報備。

浩富解析:

在與臺灣公司進行交易時,為避免後續因簽章效力問題而發生爭議或遭受損失,建議在簽約前後注意採取相關風險排除與合規措施。

1.事先調查對方公司背景與資質,獲取公司登記證照資訊(註冊證書、公司章程、董事或公司法定代表名冊等),並在當地公司登記管理部門網站進行查驗。對於大額或重要交易,可考慮要求對方在當地進行公證或認證公司登記檔,履行相關文書核驗程式。

2. 注意要求對方規範使用印章,或要求由簽約代表需獲得相應公司授權,並核對簽約代表身份與授權檔真實性。事先核對印章與授權,可視為已妥善履行核實行為人身份及許可權的必要注意義務,發生爭議時,可有利於司法機關認定己方屬於善意相對人,降低己方過錯程度與損失承擔比例。

3.臺灣公司,優先要求同時加蓋大章與小章,且要求對方提供其已向臺灣地區公司登記部門提交的公司登記事項表(最新版本,並附大小章樣式),以核對印章。

4. 保留與簽約、交易有關的檔與記錄,例如報價單、商務函件、書面溝通記錄、款項往來憑證等,以便在雙方對合同效力發生爭議時,可形成有效證據鏈證明與還原交易全貌。

撰文者:浩富商務聯盟-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李春蕾律師

新聞連結:【2026/01/20 載自Legal Hi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