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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台中榮總爆無照廠商執刀 衛生局:若查證屬實最重可處醫院停業

台中榮總遭周刊爆料神經外科醫師讓未具醫事證照的醫材廠商進入手術房內執刀手術,時間至少3年。對此,衛生局表示,已派員稽查,若查證屬實將依法嚴辦,強調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依醫師法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醫院容留密醫,除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CTWANT報導,台中榮總有3名醫師遭爆料疑似放任無醫護人員執照的醫材廠商進入手術房內,甚至直接手術執刀,自己則在一旁觀看廠商進行內視鏡手術,粗估受影響至少180名病人,其中一名廖姓醫師則遭內部檢舉放任廠商進入手術室執刀。

台中榮總回應,醫院明文規定嚴禁任何非醫療人員從事醫療行為,根據台中榮總手術室門禁管制作業指導書規範,廠商經申請核准可至手術室,但不得碰觸病人或從事任何醫療行為,不可翻閱相關病歷及使用電腦點閱病人資料,或干擾其他科室醫師手術進行。

台中榮總表示,院方已成立專案小組,釐清真相 並配合台中市衛生局現場稽查, 依法辦理。

衛生局表示,今(7)日接獲訊息後,立即派員前往稽查,目前正全力釐清相關事證,若查證屬實將依法嚴辦。

衛生局強調,醫療行為須由具合法醫師資格者依法執行,任何未具資格人員從事醫療行為,皆屬違法,絕不容許,依《醫師法》規定,未具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另若醫院容留密醫,依《醫療法》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可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浩富解析:

按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次按同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坊間一直流傳有老醫師手會顫抖,因此找廠商年輕且手穩者指示用刀,但依據上述法令,非醫師不得執行治療。今究為廠商係為排除機器故障或有醫療行為,有究明之必要。今後有AI及儀器輔助,亦可能有明確定義其界線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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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6/01/07 自由時報 | 蔡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