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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配偶用售房款炒股,自己多次反對無果,怎麼辦?

引文:

曹安(化名)與範雙(化名)系夫妻,二人在婚內將共有房屋出售。範雙在獲得買受人支付的售房款後,未告知曹安,並將該筆售房款用於個人炒股,曹安知悉後多次與其溝通未果,後訴至法院,要求對該筆婚內售房款予以分割。

原告曹安訴稱,其與范雙系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曾就涉案房產簽訂《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後二人將房屋售賣。買房人支付房款後,範雙未告知曹安,且在未經曹安同意的情況下,多次將售房款用於炒股、投資,造成嚴重虧損和負債。曹安知曉該情形後,亦就投資事宜多次表達不滿與反對,但與範雙溝通無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將婚內所得售房款按約定予以分割。

範雙辯稱,自己未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曹安掌握著範雙工資卡,且家庭生活開銷通過範雙的信用卡、銀行貸款等形式支出,長期以來負債累累,因此範雙想通過投資股票掙錢來緩解經濟壓力,投資失敗則是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現的經營活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存續期間出售房屋所獲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置房款時應當友好協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海淀法院認定範雙隱瞞取得售房款事實且擅自投資,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判決范雙向曹安給付售房款90萬元。


浩富解析:

本案中,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售房屋所取得的售房款屬夫妻共同財產,範雙在獲取款項後,應與曹安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範雙在隱瞞獲取事實後擅自支配,該行為已侵犯了曹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知情權。范雙在明知曹安反對投資性處理行為的情況下,仍不顧曹安反對意見多次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嚴重損害夫妻共有財產,且該財產處理行為不屬於為家庭生活所產生的正常開支範疇,嚴重侵害了曹安作為范雙配偶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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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