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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台商大陸撤資—股權出售之稅負

引文:

隨著近些年台商在大陸運營成本的不斷高漲,因為疫情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呈現下降的趨勢,第一代創業台商也面臨以交接給二代的情形,現實中也出現接班人無意願的狀態,所以部分台商面臨在大陸的投資事業告一段落的現狀。

台商的股權轉讓買賣當中,涉及到哪些稅負,我為大家梳理一下臺資企業股權轉讓繳稅的依據及稅務處理問題。


浩富解析:

首先,當大陸子公司的股東為境外法人公司時,需要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及股權轉讓的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外資方股權轉讓需要按照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預提所得稅)。若外資方是自然人的,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除了企業所得稅外,股權轉讓的雙方還需就股權轉讓合同繳納股權轉讓金額0.05%的印花稅。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外,若中國與境外方國家有簽訂《稅收協定》,且《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務處理條件比國內法更加優惠時,應優先適用《稅收協定》的規定。

其次,外資方股東向中資方轉讓股權所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面對著一般性稅務處理以及特殊性稅務處理兩方面問題。

適用一般性規定的,需要轉讓方在股權轉讓時就確認所得或損失金額,這樣企業會有較大的稅收負擔。而特殊性稅務處理,則可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將該項納稅義務遞延到受讓方再次轉讓股權時。需要說明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適用於企業,而不適用於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

什麼情況下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 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 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 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 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 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股權收購交易,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 非居民企業向其全資子公司轉讓其擁有的中方被投資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其全資子公司股權;
  • 非居民企業向其在中國投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國內投資企業的股權;
  • 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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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浩富官網 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