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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公司股東去世後,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份額嗎?

引文:

引言:民營企業家宗慶後系杭州娃哈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創始人、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長及總經理,近期因病去世,網路上出現各種傳言,宗慶後之女宗馥莉直接繼承宗慶後的股東資格及股權份額,更有甚者傳言宗馥莉繼承宗慶後在公司擔任的一切職務,成為公司的掌舵人。

關於宗慶後去世後,涉及繼承人家族財富傳承及擔任公司一切職務是否屬實,在此本作者不發表任何言論。從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多方面,對有關股東(合夥人)被繼承人死亡,並不意未著繼承人直接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東資格,並不意未著繼承人直接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份額,也並不意未著繼承人直接可以繼承被繼承人在公司的一切職務。

一、公司股東去世後,先確定股東的合法繼承人。

首先,確定公司股東生前是否訂立了有效的遺囑,如訂立了遺囑,那麼以股東生前最後一份有效的遺囑為依據,確定其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繼承股東資格、股權及股權份額;如生前沒有訂立有效遺囑,那麼依法定繼承,確定繼承人及股權份額。

二、被繼承人所在公司或合夥企業的性質,往往會左右繼承人可否能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東(合夥人)資格。

被繼承人選擇投資的企業性質,對繼承人能否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東(合夥人)資格有著直接的關聯。如選擇普通合夥制企業將受到諸多限制,繼承人不能直接享有合夥人資格,而且受到繼承人行為能力的限制,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當普通合夥人。當合夥人去世時,其繼承人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才能代替合夥人身份,各種難度可想而知。相較于普通合夥制,有限合夥制中的有限合夥人去世後,其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的資格,無須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公司章程條款中是否約定,該公司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如有約定從其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對於各股東基於人格信任建立起來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了更好地維護這一信賴關係,公司應當擬定完備的公司章程,適當限制股東的繼承人當然取得股東資格的權利。但同時,為了保證家族財富傳承,大股東應避免因章程的過度限制,導致出現繼承人在繼承事實發生時徹底從家族企業中出局的尷尬。

四、公司章程條款中是否約定,該公司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該股東的股權的財產權益?

如有約定限制繼承其股權的財產權益,該約定無效,因該繼承財產權益為法定。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不能限制其繼承股權對應的財產權益。

五、公司中股東存在代持股權時,實際投資人去世後,其繼承人可否直接向公司主張股東資格及股權?

不可以,其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

繼承人要繼承這部分財產權益,就要先依據代持股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承擔代持股關係真實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確認被繼承人為該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後,再主張繼承分割相應股權的財產權益及股東資格。股權代持關係既增加了家庭財富的風險性,也不利於繼承人更好地傳承家庭財富。

六、被繼承人在公司或企業擔任職務可否直接被繼承?

一般不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公司內部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會議決定,重新選任;二是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直接擔任;三是公司外部應當通過法規及行政程式變更及公示繼承人公司的職務。


浩富解析:

為避免代掛股權的風險,企業家可以選擇家族信託以更好地實現財富傳承。家族信託作為代持的一種特殊表現,越來越被企業家認可、選擇。信託使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企業家將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管理,相應的信託利益依然根據企業家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如果企業家遭遇離婚、意外死亡或背負巨額債務,委託給信託公司的信託財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在信託框架下,委託人可以自願選擇設立家族信託,將其名下的現金、股權或不動產等財產轉移到家族信託中,通過信託檔的制定,確定信託財產的經營管理和處分方法,受益人的範圍和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等,以實現風險隔離和家族財富傳承。


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