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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兼營投資業務 別忘列報股利

去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應於今年元月15日前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如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應記得在申報這期營業稅時,將去年全年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申報免稅銷售額,才能正確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營業人除有另有規定,無論有無銷售額,法定申報期限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並於次期1日至1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為網路申報,截止日為單月17日前(含17日),也就是要在系統服務期間內完成申報上傳

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所收取的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可暫免列入所屬期別的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時再一次彙總申報全年情況,並依規定,依照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5年元月取得國外A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800萬元,2025年8月取得國內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萬元。甲公司申報2025年1-2月及7-8月營業稅時,可暫免將這兩筆股利收入申報免稅銷售額申報。但等到2026年元月申報2025年11-12月營業稅時,就應將這兩筆股利收入共1,500萬元,彙總加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由於兼營營業人不必每期都申報股利收入,而是採全年彙總,在申報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再將其併入免稅銷售額計算即可,也因此常有營業人忽略。

浩富解析:

為簡化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且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營業人得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法申報,惟申報案件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得變更計算方法。如有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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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6/01/06 經濟日報| 邱琮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