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CRS國際協作網路將全球一百多個國家盡數覆蓋,當稅收大資料穿透離岸架構那層層籠罩的迷霧,中國稅務機關正以史無前例的力度,精心編織起一張跨境稅務監管的天羅地網。
近期,針對公民境外收入的徵稅措施全面升級,那轟動一時的4900萬元避稅補稅案,都清晰無誤地昭示著一個新時代已然來臨。在全球資產透明化的大背景下,稅務合規已然成為每一位跨境資產持有者必須修習的生存必修課。
一、CRS機制的全球監管方向
- 自2018年中國正式加入CRS(共同申報準則),稅務監管的觸角已然跨越地理邊界。這一覆蓋全球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系統,促使新加坡等參與國定期向中國稅務機關呈上中國稅務居民的海外帳戶資訊。
- 借助CRS資料與境內申報記錄的交叉比對,稅務部門猶如擁有了精准探測儀,能敏銳識別存款帳戶、理財產品、股票證券等各類資產的異常交易情況。
- 需著重留意的是,儘管中國自1980年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早就明確規定居民要申報境外所得,不過以往執行力度相對寬鬆。自2024年起,多地稅務機關憑藉CRS系統與大資料技術,大幅加強了對境外收入申報的監管。
- 近期曝光的跨境稅務核查案例令人觸目驚心:個人因未申報境外收入而需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少則數十萬,多則數百萬。這些案例清晰釋放出信號,中國正借助國際協作搭建起覆蓋全球收入的稅務監管網路。
監管重點精准鎖定特定群體
1. 離岸資產超1000萬美元的高淨值人群,以及香港、美國等地上市公司股東,正成為稅務重點核查的目標物件。
2. 部分納稅人已收到稅務機關的短信或電話溫馨提示,被要求依法申報全球所得。按照規定,若申報逾期,納稅人將面臨滯納金等嚴厲的懲罰措施。
中國強化對公民境外收入的徵稅舉措
據《聯合早報》報導,在稅收收入下滑以及民眾境外開戶投資熱潮的背景下,中國官方正運用稅收大資料,加大對公民境外收入的徵稅力度。
二、中國稅務居民境外收入申報
中國稅務居民必須嚴格履行全球所得申報的義務,具體包含以下幾類境外收入:
1、工資薪金所得
此類收入需併入綜合所得進行申報,適用3% - 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企業利潤分紅
按照股息所得,以20%的稅率進行徵收;
3、不動產租賃所得
適用財產租賃所得20%的稅率;
4、銀行利息所得
按照20%的稅率申報繳納;
5、財產轉讓所得
像新加坡公司股權或不動產轉讓這類情況,同樣適用20%的稅率。
浩富解析:
在CRS資訊交換機制的作用下,海外證券帳戶的股息、資本利得若未申報,將會直接觸發系統預警。
案例分享:BVI公司架構穿透案例解讀
2024年曝光的M公司股權轉讓案件,堪稱穿透離岸避稅架構的經典範例。
在這個案件裡,創始人陳某(持有89.37%股權)、李某(持有5.7%股權)以及高管持股平臺L公司(持有4.93%股權),先是把自己持有的M公司股權以2.04億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新設立的香港公司G。在扣除3000萬投資成本之後,這三人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3400余萬元。
讓人感到十分疑惑的是,僅僅過了一個多月,G公司的三家BVI股東,也就是A、B、C公司,就將所持有的G公司股權以4.4億元的價格轉讓給了香港H公司。
主管稅務機關敏銳地察覺到了其中的異常:經營狀況良好的M公司為何突然要轉讓股權?為何兩次轉讓的價格相差了一倍之多?受讓方G公司為何要設立在低稅區香港?
G公司成立僅僅5個月,除了持有M公司的股權之外,並沒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
A、B、C三家BVI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為89.37%、5.7%、4.93%)和M公司的原股東完全相同;
經過財務追蹤發現,G公司支付給M公司的407萬元預付款,實際上是來源於最終收購方H公司。
三家BVI公司實控人竟是陳某等原股東
稅務機關最終認定:這兩次轉讓實際上是同一筆交易,陳某等人通過設立BVI - HK雙層架構,把原本應該直接進行的M公司股權轉讓拆分成了兩個交易環節,在首次轉讓的時候故意壓低價格(2.04億元)來逃避稅款。
而第二次轉讓的4.4億元對價,才真正反映出了股權的市場價值。
4900萬補稅的重磅判定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2014年67號公告第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認定首次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經過多輪約談之後,宣城市稅務局依法啟動了納稅調整程式:
依據「獨立交易原則」重新核定股權轉讓所得;
采用「類比法」參照第二次交易價格來確定公允價值;
將陳某等人轉讓M公司股權的應稅所得核定為4.1億元;
依法追征個人所得稅及利息共計4900余萬元。
此案成為了跨境反避稅的重大標杆,彰顯了稅務機關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穿透離岸架構的強大能力。
即便採用複雜的BVI公司分拆股權轉讓手段,最終在稅務大資料分析面前也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