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在繼承問題上,出現的糾紛並不少見。那麼,部分繼承人能否以承擔較多義務為由,主張多分遺產呢?近日,中國大陸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麼一起繼承糾紛。
1973年,蘭某與鐘某婚生小蘭。兩人離婚後,蘭某與王某同居生活,共同撫養小蘭。2015年,因結婚證遺失,蘭某與王某補辦結婚登記。鐘某離婚後與林某結婚,並生育二子。
2020年,蘭某去世。2022年,小蘭去世,生前未結婚,未生育子女,也未收養子女。不久後,鐘某也去世。小蘭生前有房屋一套,摩托車一部,銀行存款、撫恤金等16萬餘元。王某為小蘭辦理喪葬事宜花去3萬餘元。2023年9月,林某等人將王某訴至武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小蘭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小蘭生前未立有遺囑或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從時間上看,蘭某與王某至遲已經在1978年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共同撫養小蘭,應按事實婚姻處理。由此,王某與小蘭是形成了撫養關係的繼母子關係。小蘭出生於1973年,鐘某與林某的兒子出生於1975年,可推斷鐘某在小蘭未滿兩歲時即再婚、生育,未與小蘭共同生活。
王某與鐘某相比,在小蘭幼年時即開始撫養,對其生活上的照料、經濟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較多,小蘭的撫養主要依靠王某進行。而林某等人未提供證據證明鐘某有支付過小蘭的撫養費,或在再婚後對小蘭履行過撫養義務,故王某系對小蘭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及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遺產。
據此,法院酌定小蘭的遺產由王某繼承60%、鐘某繼承40%。鐘某於遺產分割前死亡,沒有明確放棄繼承,其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丈夫林某與子女轉繼承。
遺產是被繼承人畢生財富積累,遺產處分考慮感情親疏,將遺產留給與自己感情親近者屬人之常情。在被繼承人未留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時,民法典規定將被繼承人遺產適當多分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體現法律對被繼承人精神情感的充分關切和合理回應。
本案將「共同生活」和「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的關鍵條件,非簡單地憑共同居住的表像,而是實質審查在共同生活中繼承人實際履行撫養、扶助、照料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在保障繼承人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充分肯定和鼓勵繼承人積極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扶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