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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引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並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其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交易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浩富解析:

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1日實施,並追溯自105年度取得之房地。故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即適用房地合一稅2.0。

為了抑制投資客短期炒作不動產,房地合一稅2.0延長了短期炒作適用高稅率(45%及35%)的持有期間,從2年延長至5年,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房地產期間在5年內都得適用重稅。並為了避免個人透過設立營利事業交易短期持有之不動產以適用較低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故房地合一稅2.0也將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而房地合一稅2.0的適用對象僅區分個人及營利事業,惟營利事業的類型還可分成獨資、合夥組織、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如依目前房地合一稅2.0之規定,有出售房地之情形發生時,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然獨資及合夥組織的型態較為特殊,其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故出售房地交易時,將其交易所得併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內,實為不妥;則應依房地合一稅2.0之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較為妥適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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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財政部 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