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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原股東向親屬認購現增,需課贈與稅

引文:

股東會旺季,不少企業或有現金增資計畫,財政部表示,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仍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但若原股東形式上放棄認股,實質上卻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的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半,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2017年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

由於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X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

而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浩富解析:

依照民法第1089條的規定,「血親以親等計,直系為一系,旁系為二系,無論男女均同。直系之親等,以世代計之;旁系之親等,除直系之世代,以人數計之。」

換句話說,直系親屬的親等是根據世代來計算的,例如父母和子女為一親等,祖父母和孫子女為二親等。

至於旁系親屬的親等,是根據兩人間需要經過多少人才能連結起來來計算的。例如,兄弟姐妹是二親等(從你經過父母到你的兄弟姐妹,總共經過兩人)。

所以,在台灣,二親等旁系是指兄弟姐妹,而二親等直系則是指祖父母或孫子女。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這部分是指公司希望增加資本金,用發行新股方式要求股東支付錢認購。原本,現有的股東有優先權認購新發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但原股東也可以選擇放棄這個認購權利。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當原股東放棄認股權之後,公司可以依照該條規定找特定人認購新股,但是這些特定人與原股東關係非常接近,例如二親等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而且特定人認購新股的價格又低於真正的價值。由於公司發行新時,通常股會希望保持他們在公司的股權比例,所以他們通常會選擇認購新股,但是在上述這情況下,原股東放棄認購的原因可能是為了讓他們的親屬能以較低的價格認購。在這種交易情況下,涉及到原股東利用其影響力,使其親能以低於市場價格方式認購新股,這樣子的作法在稅法上被視為一種隠性的贈與行為,所以應該要被徵收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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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3/06/13|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