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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報外銷損失 文件不齊恐補稅

引文:

營利事業外銷貨品產生外銷損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並核實認列的損失金額,否則可能被要求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廠商發生外銷損失的情況,可能是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違約而給付的賠償、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損失,或於運輸途中所發生的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同時還要視賠償方式,提示相關文件。

例如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至於在台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說明,是因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所爭議,因此與賣方協議減收價款50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但該筆外銷損失已逾新台幣90萬元,甲公司未依規定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國稅局向甲公司說明並輔導協助後,甲公司依規定補提相關佐證資料,國稅局才核認該筆外銷損失500萬元。

國稅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的營利事業如要申報外銷損失,應留意是否依相關規定取具完整的證明文件,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浩富解析:

台灣的國稅局針對所有稅務事項都會進行相對嚴格的審核,以確保稅法的遵守和公共財政的穩健。特別是涉及大額減稅或可能存在逃稅疑慮的項目,如外銷損失的認列,很可能會受到更加仔細的審查。

外銷損失的認列在稅務上有其相對的規定和認定標準。企業如果聲稱因外銷而產生的損失,必須提供充足的資料和證明,以確保這些損失是真實和合理的。營利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已有明文規定,企業需要提供與外銷相關文件來確認該筆交易的真實性。

此外,國稅局也可能進一步調查該損失是否為正常的營運風險,還是企業有意圖進行價格操縱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以認列損失。例如,國稅局可能會審查企業是否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將商品銷售給關聯企業,造成人為的外銷損失。

總之,對於外銷損失的認列,國稅局會依照相關稅法和規定進行審核,並要求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如果企業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明或存在違規疑慮,國稅局有權拒絕認列該損失,並可能對企業進行相應的罰款或補稅,因此企業在外銷損失上更需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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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國時報 2023/06/15|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