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裁定,受託人或其他受信人因違反信託或受信義務而獲得的利益,須由該受信人以真正信託形式持有,並為受益人或委託人的利益服務。英國最高法院亦裁定,不誠實協助受信人者,若違反「不得獲利」及「不得利益衝突」規則,其所分得的利益亦須以信託形式為受益人持有。該判決與同一法院近期在 Recovery Partners v Rukhadze (2025 UKSC 10) 關於推定信託的見解一致。
Stevens一案涉及兩名商人,他們暗中策劃收購商業地產並轉售牟利。其中一人 Ruhan ,為地產公司 Hotel Portfolio II (HPII) 的董事,設立了一家由其合夥人 Stevens 名義出面的公司。該公司以公平市價自 HPII 收購酒店,並再行出售,獲利 1.02 億英鎊。其中大部分歸 Ruhan 所有, Stevens 則獲得少量佣金。不幸的是,兩人後來將這筆錢投入無法挽回的失敗投資而全數虧損。
隨後, HPII 自行清算。清算人發現了 Ruhan 與 Stevens 的秘密行為,認為兩人的行為已為 HPII 創設一個推定信託,即使 HPII 本身不可能賺取該利益。他們遂申請命令,要求追討 Ruhan 與 Stevens 的所得,並向 Ruhan 請求信託利益耗散所造成的損失賠償,並向 Stevens 請求因其不誠實協助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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