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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公司股東去世後,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份額嗎?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引言:民營企業家宗慶後系杭州娃哈合集團有限公司的創始人、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長及總經理,近期因病去世,網路上出現各種傳言,宗慶後之女宗馥莉直接繼承宗慶後的股東資格及股權份額,更有甚者傳言宗馥莉繼承宗慶後在公司擔任的一切職務,成為公司的掌舵人。

關於宗慶後去世後,涉及繼承人家族財富傳承及擔任公司一切職務是否屬實,在此本作者不發表任何言論。從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多方面,對有關股東(合夥人)被繼承人死亡,並不意未著繼承人直接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東資格,並不意未著繼承人直接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份額,也並不意未著繼承人直接可以繼承被繼承人在公司的一切職務。

一、公司股東去世後,先確定股東的合法繼承人。

首先,確定公司股東生前是否訂立了有效的遺囑,如訂立了遺囑,那麼以股東生前最後一份有效的遺囑為依據,確定其繼承人、繼承人享有繼承股東資格、股權及股權份額;如生前沒有訂立有效遺囑,那麼依法定繼承,確定繼承人及股權份額。

二、被繼承人所在公司或合夥企業的性質,往往會左右繼承人可否能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東(合夥人)資格。

被繼承人選擇投資的企業性質,對繼承人能否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東(合夥人)資格有著直接的關聯。如選擇普通合夥制企業將受到諸多限制,繼承人不能直接享有合夥人資格,而且受到繼承人行為能力的限制,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當普通合夥人。當合夥人去世時,其繼承人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才能代替合夥人身份,各種難度可想而知。相較于普通合夥制,有限合夥制中的有限合夥人去世後,其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的資格,無須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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