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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台灣地區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的基本流程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1. 確立委託合同關係

台灣地區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首先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確立委託合同關係,並由當事人向擬委託的特定律師出具書面授權書。

2. 持主體資訊材料、書面授權委託書進行公證

當事人持工商檔案材料(如公司執照、登記證等)以及已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在臺灣地區進行公證,並明確需在大陸哪一省級地區(如廣東省)使用,以便公證處通過海基會將公證書副本轉寄到擬使用地區的省公證協會進行下一步的核驗。

3. 轉寄公證書副本

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完畢後,公證處會根據情況製作不同數量的公證書正本及副本,並將一份公證書副本函寄海基會。海基會經過認證後轉寄申請人擬使用地的省公證員協會。

4. 查詢公證書副本

  • 當事人在申請臺灣公證書正副本核驗前,可致電查詢有關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寄達公證協會,查詢時應提供詳細的公證機構所在地區及公證書號。
  • 可登陸相關公證協會網站查詢有關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寄達廣東省公證協會。
  • 公證書副本一般自公證書出證之日起3個星期至一個月左右、自台灣海基會寄出之日起10天左右寄送至公證協會。

5. 審核核驗公證書副本

在得到公證書副本已寄送到公證協會的答覆後,當事人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正本原件到公證協會辦理,辦理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

6. 核驗公證書正副本

公證協會按申請先後順序,在當日核驗完畢。如正、副本一致,出具核驗證明交由申請人;如正、副本不一致、內容矛盾或有其他差錯,不予出具核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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