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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分配遺產時,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人是否可以多分?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子女贍養、夫妻互助是家庭成員之間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與配偶同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在依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時,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人是否可以多分?近日,中國大陸濟南中院家事少審庭一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老人袁某與孫甲有婚生子孫乙、養女孫丙。二人有房產、存款若干。2005年孫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顧護理。孫乙因犯罪長期服刑。孫丙大學畢業到外埠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間僅探望幾次。孫甲去世尚未安葬時,孫丙即起訴要求分配遺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本案中,孫甲未留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第一順位元繼承人為袁某、孫乙、孫丙。袁某年過七十,存款甚少,與孫丙關係無法緩和,孫乙七年後才能出獄,袁某面臨老無所依的狀況。判決孫甲遺產中的房產、銀行存款、撫恤金等均歸袁某所有,並分別給付孫乙、孫丙部分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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