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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離婚訴訟期間丈夫惡意轉讓股權,法院判決轉讓協議無效!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基本案情:

張某與黃某於1989年登記結婚,黃某1為二人之子。2018年9月5日,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2018年11月2日達成調解「自願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另案處理」。2018年11月12日,張某以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該案尚在審理中。2018年9月17日,黃某與黃某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黃某將其持有的科普爾公司376萬元股權(其中認繳376萬元、實繳376萬元、占公司註冊資本18.8%)轉讓給黃某1。次日,雙方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黃某1未向黃某支付股權價款。另查明,案涉股權轉讓以前,黃某與張某作為科普爾公司股東分別持股18.8%、0.19%。科普爾公司於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同意案涉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張某不知情,張某的簽字系黃某所簽。

張某起訴要求判令《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黃某1返還所取得的股權。

法院判決:

黃某系在與張某婚姻存續期間取得案涉股權,在無證據證明案涉股權系由黃某的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雖然股權包含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利益並且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黃某作為科普爾公司股東,對案涉股權有支配權和處置權,但基於案涉股權取得的財產收益,張某亦享有相應的權益。本案中,黃某在與張某離婚訴訟期間,將案涉股權無償轉讓給黃某1;黃某1明知黃某與張某婚姻存在矛盾、明知張某未簽署《股東會決議》而無償受讓案涉股權。二人的行為造成張某無法獲得股權收益,損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約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綜上,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黃某1應向黃某返還基於《股權轉讓協定》取得的全部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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