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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年底利潤分配,如何匯出資金及金流規劃

作者:李嚴冰(浩富財富傳承家族辦公室 中國部 中國會計師)


引文:

利用利潤分配將資金匯出大陸,是台商常見平衡境內境外資金的重要途徑。年度利潤匯出,除了相關董事會(股東會)的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以往年度財務報表,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至銀行辦理匯出手續即可,且匯出的幣種可選擇外幣或人民幣,還可根據資金情況辦理多筆多次匯出。

利潤匯出除須繳納10%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外,還有些重點值得台商注意:

1. 須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企業匯出利潤前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要注意的是,所謂以前年度虧損,指的是申請利潤匯出時點的以前年度,而不是申請匯出的利潤所實現的以前年度。

比如台商A公司:
2018年虧損 - 100萬元
2019年盈利彌補2018年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後利潤為 + 500萬元
2020年又虧損了 - 50萬元

則A公司在2021年度申請匯出2019年利潤時,須先彌補2020年虧損,因此可用作利潤分配金額為450萬元(500萬 - 50萬),再扣除10%的利潤分配所得稅,最後可申請匯出的利潤金額為405萬元(450萬 x 90%)。

2. 股東只有部分出資到位仍可申請匯出利潤

股東未完全出資到位,只有部分出資到位,仍可申請匯出利潤,假設公司有多位股東,則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須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不能根據認繳資本比例進行分紅。

3. 利潤分配所得稅的繳納時點

如上述,大陸台資企業在進行利潤匯出到境外前,須先按規定為境外股東代扣代繳10%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支付股息、紅利等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實際支付日,也就是台資企業將利潤實際匯至境外後的七日內,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代繳稅款,因此僅做出利潤分配決議,未實際將利潤匯至境外母公司前不需繳稅。

4. 利潤分配的資金規劃

很多台商會將每年的利潤留在公司,用來補充公司流動資金,這種模式當然會讓資金成本最低,也沒有使用期限限制,但如此一來股東就無法獲取流動資金支配使用,因此有不少台商就先將利潤分配給境外股東後,境外股東再以外債形式從境外借錢給大陸境內的台資企業使用,這種模式優點如下:

(1)不會因後續年度公司虧損,吃掉可給股東利潤分配的金額。

(2)資金從公司所有變成為股東所有,股東再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撥付相對應的資金給公司使用,這樣會讓股東和公司都有資金可自由支配。

(3)股東可向公司收取外債利息,並通過支付利息增加財務費用抵扣企業所得稅,當然缺點是股東須要提前支付利息分配所得稅及利潤匯出後在境外的所得稅。

利潤匯出可選擇是外幣或人民幣匯出到境外,如果是內購內銷或內購外銷為主的台商,就會建議以人民幣匯出後,境內台資企業再借入人民幣外債,如此一來就可鎖定匯率波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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