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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北投皇池溫泉會館偷拍案!高院認定主嫌犯行重大 二審加重改判6年10月

去年間,台北市北投區的知名溫泉會館「皇池溫泉御膳館」,遭爆偷拍外流不雅影片,檢警介入調查後,逮捕主嫌綽號「GOGO哥」林姓男子,他將影片販售給「創意私房」,17段影片、共不法牟利79萬多元,士林地院一審,依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罪等,判處林男56月。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定林男犯行重大,加重改判610月。可上訴。

據了解,林男於2021年至2024年間,於北市各處以偷拍器材藏匿在傘面挖洞之長柄雨傘內、或手持經改裝並具有針孔攝影機的行動電話,隨機尾隨不知情女子,並以低角度往上拍攝其隱私部位,又侵入皇池等溫泉場館或露天風呂區域偷拍,再將影像自行或委由創意私房偷拍網站之不詳成員進行後製、分類及打上浮水印來進行販賣販賣。

檢警介入偵辦後,逮捕主嫌林男到案,檢方認定其涉犯販賣他人遭竊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販賣他人遭竊錄性影像、無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公然猥褻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痛批林男罔顧民眾性隱私權及人格權,犯罪之手段令人不齒,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二審高院今加重改判610月。

浩富解析:

民事部分,被害人可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可依據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事部分,刑法修法後,依據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復依第319條之3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本案有意圖營利,故該當刑法第319條之3第四項規定加重二分之一。

本案同時有違反個人保護法及刑法公然猥褻罪及侵入住宅罪,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19條之3第四項處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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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5/10/6 三立新聞網 | 林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