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陷債務糾紛,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時丈夫放棄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導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未果。債務人能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嗎?債權人能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嗎?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債務人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判決撤銷債務人王某和妻子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屋的分割約定。
2023年10月8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就鄧某起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王某應分期償還鄧某借款10萬元。後王某並未按照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鄧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未能查到王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鄧某發現王某存在通過協議離婚放棄共有房屋的逃債行為,遂將王某及其前妻李某二人一併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對於房屋分割的約定。李某則表示,雙方沒有子女,其對王某對外欠款不知情,並非通過離婚躲避債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王某與鄧某簽署調解協議當日,王某與妻子李某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王某放棄了婚內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權,房屋歸李某單獨所有。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登記在李某名下。
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房屋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綜合本案情況,王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李某單獨所有屬於無償處分自身財產,導致其責任財產的減少,因王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從而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鄧某的利益,故本案符合債權人撤銷債務人無償處分行為的法律規定。
對於李某不知王某對外欠款的主張,法院認為法律上對撤銷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並不要求受益人知情,這是因為在無償處分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利益並未支付對價,在社會觀念上屬於意外所得,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消滅該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僅僅是使受益人喪失了意外取得的利益,並不發生其固有利益受損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對此知情。故李某在離婚時對王某的欠款是否知情,並不影響本案的實體處理。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惡意「逃廢債」的不誠信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債務人企圖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無償或者不合理價款的方式轉移給配偶,從而降低償債能力,逃避執行。在夫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離婚時放棄房屋所有權或其他財產,債權人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或其他財產分割的約定,法院會綜合考慮離婚過錯、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惡意逃債等因素;如果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或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共有財產的分割約定,從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新聞連結:【2025/8/6 律法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