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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臺灣仲裁裁決書如何在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一、申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申請人

當事人本人。

三、可申請認可和執行的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範圍

本規定所稱臺灣地區仲裁裁決是指,有關常設仲裁機構及臨時仲裁庭在臺灣地區按照臺灣地區仲裁規定就有關民商事爭議作出的仲裁裁決,包括仲裁判斷、仲裁和解和仲裁調解。

四、管轄法院

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應當提供財產存在的相關證據。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仲裁協議;

(三)仲裁判斷書、仲裁和解書或者仲裁調解書。

申請書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住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通訊方式;

2、申請認可的仲裁判斷書、仲裁和解書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案號或者識別資料和生效日期;

3、請求和理由;

4、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財產狀況及申請認可的仲裁裁決的執行情況;

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六、不予認可的情形

(一)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屬於無行為能力的;或者依當事人約定的准據法,或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准據法而依臺灣地區仲裁規定,該仲裁協議無效的;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仲裁調解的除外;

(二)被申請人未接到選任仲裁員或進行仲裁程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可歸責於被申請人的原因而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提交仲裁的爭議,或者不在仲裁協議範圍之內;或者裁決載有超出當事人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的決定,但裁決中超出提交仲裁範圍的事項的決定與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可以分開的,裁決中關於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部分可以予以認可;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式違反當事人的約定,或者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與臺灣地區仲裁規定不符的;

(五)裁決對當事人尚無約束力,或者業經臺灣地區法院撤銷或者駁回執行申請的。

依據國家法律,該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的,或者認可該仲裁裁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

七、裁定結果

經過審查,人民法院將作出以下裁定結果:

認可其效力:能夠確認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真實,而且不具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裁定認可其效力。

駁回申請:不能確認該民事判決的真實性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浩富解析:

1、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臺灣地區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履行相關的公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但授權委託書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或者經中國大陸公證機關公證證明是在中國大陸簽署的除外。

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地區當事人委託中國大陸執業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者履行相關查明手續。

2、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

申請人僅申請認可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認可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撰文者:浩富商務聯盟-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李春蕾律師 Lily Lee

新聞連結:【2026/02/25 昆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