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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報稅注意!他申報扶養「失業哥哥」 9.2萬免稅額飛了原因曝光

綜合所得稅申報今(1)日正式起跑。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一個案例,提醒民眾注意申報扶養親屬的相關規定。有位民眾在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扶養他失業很久、完全沒有任何收入的哥哥,並認為他的哥哥屬於「沒有謀生能力」的情況。但稅務機關經過審查後,認為這位民眾的哥哥並不符合稅法上「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將其9.2萬元免稅額給剔除。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一位王先生,他在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他已經成年的哥哥,並主張可以扣除9.2萬元的免稅額。但是,國稅局審查後,認定王先生的哥哥並不符合相關規定,因此將這筆免稅額剔除。

王先生對此感到不服,所以申請復查,他主張自己的哥哥已經失業多年,完全沒有收入,應該被認定為「無謀生能力」,而准予認列這筆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很多人可能會誤以為待業中、或是長期失業就等同於沒有謀生能力,但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國稅局解釋說,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是其配偶的未成年兄弟姊妹及子女,或者是已經成年,但是因為還在「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是「無謀生能力」等原因,而受到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被列報為扶養親屬。

而所謂的「無謀生能力」,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王先生的哥哥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王先生的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浩富解析:

每年申報所得稅時扶養可說是最快、最直接的節稅途徑,除了每人基本生活費 21 萬、標準扣除額每人 13.1 萬外,若有扶養親屬每人可減免 9.7 萬免稅額、年滿 70 歲以上每人可扣除 14.55 萬,更能減輕稅負支出。不過申報扶養前須先釐清扶養義務順序和扶養親屬條件...等,非直系血親要附上扶養切結書,加上現在成年年齡為 18 歲,成年子女扶養怎麼報也是大家關心的問題。

扶養親屬最常見的有扶養直系親尊屬(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子女及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基本條件就是年齡。父母親等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免證明可申報 ; 至於子女因為成年年齡下修到 18 歲,因此子女未滿 18 歲、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報扶養。申報扶養時要注意,扶養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免同戶籍或同居,有扶養事實就能申報,但其他親屬或家屬不需同戶籍但要有同居事實且確受扶養。完整扶養親屬條件整理如下:

(1)扶養直系親尊屬條件

應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年滿 60 歲或未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或姻親親屬,如父母、岳父母,年滿 60 歲報稅時僅需填寫基本資料免證明 ; 未滿 60 歲且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費 21 萬,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即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列舉申報扶養。

(2)列報扶養子女條件

子女未滿 18 歲(民國9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可申報扶養,另外像是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也可列舉申報扶養,但需附上正式學籍的在校就學證明(如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 國外留學具有正式學籍、或就讀軍事學校、符合規定之大陸地區學校也可)、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等文件。

(3)列報扶養兄弟姊妹條件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民國9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也可列報扶養親屬,除了未成年外,符合其他條件者均須向列報扶養子女一樣檢附相關證明。

(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條件

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滿 18 歲(民國9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可列報扶養(須符合民法規定),申報時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等文件,若不在同戶籍時,須附上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等證明。

若要申報扶養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時,只要在所得稅申報期間於報稅系統將受扶養之親屬相關基本資料填寫清楚、附上證明文件即可。若要申報扶養未同住的父母,受扶養之父母可透過手機認證取得查詢碼,子女報稅時輸入查詢碼即可下載父母所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申報。

在扶養親屬時還有一點要留意,在民法上扶養義務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親、祖父母)⮕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若非第一順位扶養人,國稅局查核時可能會有疑慮;如果被扶養人第一順位即父母親或子女,還在世且不在國稅局認定上的「無謀生能力」時,旁系親屬要扶養可能會不予通過,申報前務必釐清被扶養人狀況、扶養義務順序,現今國稅局對扶養認定查定較嚴謹,千萬不要有僥倖心態,避免面臨稅法處罰。

另有鑒於《民法》已將成年年齡從 20 歲下修至 18 歲,在所得稅申報扶養上也會有點不同,那麼該如何判對子女成年後是否能列報扶養,大家可從「是否仍在學、身心障礙、謀生能力」作為主要依據,以大部分情況為例,子女年滿 18 歲以上(民國 96 年後出生)仍在唸書且無謀生能力即可列舉扶養,若沒在唸書且具備謀生能力則是需要自行申報所得稅。

此外,針對「無謀生能力」之條件應包含下列三種: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中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最後,提醒大家,列報扶養親屬並非報越多就能節更多稅,因為列報扶養雖可減除扣除額,但也代表親屬的所得也會併進納稅人所得中,像是父母退休後雖無固定收入,但可能會有股票利息、股票交易所得、土地買賣等收入,這些所得都是由報稅者申報納稅,因此大家在列報扶養可透過「免稅額+扣除額+基本生活費」來計算,大於所得列報扶養可節稅,若小於所得則無法節稅!另外,也要留意申報扶養親屬是否必須同居且具扶養事實,通常列報 1 位以上也會被特別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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