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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今年報稅不慌張!所得稅申報多一個月「這10大稅目」還可申請免息分期

針對美國對等關稅,財政部最新協助措施出爐,除5月所得稅(含個人綜所稅和企業營所稅)申報期延長一個月至6月30日,含所得稅、房屋稅在內的10種稅目,可免息申請延、分期,延期最長1年,分期多36期(3年)。

財政部將於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並強調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協助受影響納稅義務人申請延、分期繳稅。

其中,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原為5月1日至31日,確定延長為5月1日至6月30日,主要考量部分企業可能忙於因應關稅變局,無暇分身申報。

至於免息延、分期繳稅,財政部表示,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

其餘稅目因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交易稅或需繳納始能辦理財產移轉性質,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不致發生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的情形。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


浩富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為使企業及民眾有充裕時間因應,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減輕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

另配合所得稅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

此外,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導致主管機關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等情形,無法如期繳清稅款者,可申請免加利息延後繳納,最長可延期1年;若選擇分期,則最長可分36期繳清。適用稅目涵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共8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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