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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債務人未還清債務便意外去世,親屬全部放棄遺產繼承,欠款該找誰要?

多筆轉賬 一紙借條,原本清晰的債務關係,卻因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驟然中斷。

案例:

2018年至2021年期間,陳某因生意周轉需要,多次向江某借款,江某分多筆向陳某轉賬交付款項,雙方於2021年3月補寫借條,確認借款合計50萬元。2022年1月,陳某又向江某借款30萬元;2022年4月,陳某再次向江某借款60萬元,陳某通過微信確認收到借款。上述借款合計140萬元,陳某陸續償還了部分借款。

2023年9月,陳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於同月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明確放棄對陳某全部遺產繼承的權利,亦不承擔遺產管理職責。

2024年1月,江某以陳某的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陳某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江某全部訴訟請求。

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申請指定某居民委員會為陳某的遺產管理人,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指定某居民委員會擔任陳某的遺產管理人,該判決已發生效力。

隨後,江某再次向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居民委員會在陳某的遺產範圍內向其償還借款本金90萬元及相應的借款利息。庭審中,某居民委員會辯稱難以核實借貸關係的真實性,同時對部分借款的訴訟時效、利息標準提出異議。

法院判決: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借貸關係有借條、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佐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借貸關係合法有效,經審查,逐筆核算還款金額,最終認定陳某尚欠江某借款本金合計681000元。

法院認為,案涉借款行為始於大陸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續履行至民法典施行之後,依法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陳某死亡後,其第一、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權利,且有生效判決指定某居民委員會擔任陳某的遺產管理人,依法負有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的職責,應在管理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關於欠款本息,雙方在借款時未約定利息,江某雖主張利息存在口頭約定,但缺乏充分的證據佐證,應認定為無息借款。但陳某逾期還款,確給原告造成了資金佔用損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原告第一次起訴的立案日期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關於訴訟時效,原告江某已於2024年1月就案涉債務提起訴訟,該訴訟行為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故對被告某居民委員會提出的部分借款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予支持。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居民委員會在其管理陳某的遺產範圍內向江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新聞連結:【2026年8月26日 中國普法】


浩富解析: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大陸民法典的新增內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負有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的職責。

當全體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陷入“無人可訴”的困境時,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待管理人確定後再另行起訴,通過遺產管理人制度破解訴訟僵局。